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法院會支持嗎?
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可得利益的損失,產生糾紛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處理,符合法律規定的可得利益損失法院會支持。
對於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和計算,在司法實踐會根據案件的具體的實際情況來選擇不同的方法計算,司法審判中還應當與舉證責任聯繫起來,作為受害人,其對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損失應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受害人缺乏應有的證據,法院也難以認定其可得利益損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此處的“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是一種己經預見到在合同適當履行後可以實現和取得、但因一方的違約行為而未實際實現的財產利益,稱之為預期可得利益。
通常情況下,以下三種情形人民法院會支持: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了承擔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責任。
約定解除合同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原合同的權利義務重新進行變更、調整和分配,相互協商後達成解除合同合意的情形。約定解除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對於預期可得利益賠償可在協議中進行約定,只要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法律無需過多幹涉。
因此,若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解除合同時有約定承擔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約定承擔該賠償責任。
(二)因違約行為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即預期違約、履行遲延和履行不能。當合同中出現上述情形,非違約方享有法定解除權。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肯定會對守約方造成損害,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這裏的損失賠償範圍包括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指守約方通過履行合同預期可以預見的所能取得的利益。在司法實踐中,該類案件作為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獲得法院支持的案例最多,比例也最高。
(三)善意相對人因締約過失責任人的行為遭受間接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制度是實現誠實守信這一民法基本原則的具體保障,通過要求締約過失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填補善意相對人信賴利益損失,以敦促各類民事主體善良行事,恪守承諾。如果善意相對人因締約過失責任人的行為遭受交易機會損失等間接損失,則締約過失責任人也應當予以適當賠償。
綜上所述,違約造成當事人直接損失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但是對於可得利益的損失賠償,如果雙方當事人產生爭議提起訴訟案件,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對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類案件中,一般依據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從符合民法立法宗旨和法理要求的基礎上,會否支持需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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