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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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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等方面,那麼離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哪些呢?請大家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有關離婚損害賠償計算的詳細內容!

離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8條規定: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

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可見,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的,除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外,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聲請,由法院責令侵權方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侵權損害程度不同,撫慰金通常包括以下方式:

1、殘疾賠償金。

2、死亡賠償金。

3、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慰撫金。

精神損害慰撫金不論具體形式如何,都是指在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法院判令侵權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其目的在於填補受害人損害,撫慰其精神創傷,同時具有一定程度的懲罰功能。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算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婚姻法》、《婚姻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以其性質和功能為依據。

一方面體現撫慰金的制裁、慰撫功能。

還要兼顧實際考慮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尤其要考慮侵權人的過錯、情節、造成的後果等因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依下列五種標準綜合評判。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民法中的過錯根據侵害人的主觀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侵權人心理狀態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程度亦不同。一般來説,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害使受害人產生的怨恨深,精神損害嚴重;一般或輕微過失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則相對要輕,而且也易於撫平。正因為如此,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時,必須將侵害人的主觀過錯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

2、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包括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持續的時間,等等。如侵權行為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持續時間長等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就重。侵權情節不同,反映出侵權人主觀惡性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為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時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千差萬別。在有些情況下,儘管侵權情節較為嚴重,但由此造成的後果卻相當輕微,由法院責令侵權人賠禮道歉即可消除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而對於那些毀人容貌,使人喪失視覺、聽覺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損害就難以撫平,因此,在確定撫慰金數額時,不能無視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一般來説,以營利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權者,行為人往往從侵權行為中獲有利益,具有較好的賠償能力。因此,對於這類侵權行為,根據其獲利情況而增大賠償金額,有利於從經濟上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處,更好地慰撫受害者。在其他情況下,則要考察行為人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良好,可以適當判令多陪;反之則酌情予以減少。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離不開其所處的社會物質環境。人總是生活在具體的物質環境之中的經濟人,所處環境不同,所需經濟條件也不同。身處經濟發達地區,由於消費觀念、價格水平比一般地區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應當相應提高,否則,難以體現精神損害賠償的慰撫與懲戒功能。

確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目的是譴責和懲戒嚴重違反配偶義務、造成了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的違法行為,判其承擔一定數額的財產來補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以此慰撫受害方並減輕其痛苦,最終平息受害人的怨憤、幫助受害人恢復身心健康,防止報復、仇殺等不良心理出現,引發新的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