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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許可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技術許可是指擁有技術的一方將自己的技術專利?根據約定由另一方使用的情況,使用技術的一方應支付一定的技術使用費給技術所有人。雙方還會簽訂一份技術許可合同,對技術的使用範圍、使用方式等作出説明。那技術許可合同糾紛如何解決?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技術許可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一、技術許可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和解和調解並非解決合同爭議必經的程序,即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爭議條款中作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不經協商和解或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故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合同爭議是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根據有效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處理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協議一旦依法成立,當事人不得再就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同訴訟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決便於執行、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於維持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商事關係等特點。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中使用得最多的糾紛解決方式。它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訴訟制度比較仲裁製度而言具有程序嚴格、公正、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全面、法官審判經驗豐富等特點。

二、技術許可與技術轉讓之間的區別

技術許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並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

技術轉讓是指技術成果由一方轉讓給另一方的經營方式。所轉讓的技術包括獲得專利權的技術、商標,以及非專利技術,如專有技術、傳統技藝生物品種、管理方法等。

許可僅轉讓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利,轉讓方仍擁有專利的所有權,受讓方只獲得了專利技術實施的權利,並沒擁有專利所有權。

一般來説,實踐中使用得最多的是訴訟解決的方式,訴訟過程因為其公平、公正受到更多當事人的歡迎。技術許可與技術轉讓並不相同,技術許可僅允許對方使用自己的技術,技術的所有權仍然屬於轉讓方,而技術轉讓則將該專利技術轉讓給另一方經營,由另一方獲得該技術專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