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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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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可以得知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就現有特定技術權益的轉讓所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具體地説,是指以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為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
一、讓與人承擔責任:1、除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2、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二、受讓人承擔責任:1、補交使用費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必須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交還技術資料,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2、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
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祕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祕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