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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認定

技術合同管轄法院有:

江西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認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普通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2、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訴訟標的額不滿1億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4、上級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5、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基層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基層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下級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下級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四)中級人民法院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案件不涉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或者不屬於確認不侵權糾紛或壟斷糾紛;

2、訴訟標的額不超過1000萬元;

3、案情簡單、社會影響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本案應當屬於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下技術合同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關於“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本案應當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原審違法級別管轄的規定,屬於審理程序嚴重違法,依法應當撤銷原判。

總的來説,有四種類型的法院管轄技術合同。第一類是基層人民法院,第二類是中級人民法院,第三類是高級人民法院,第四類是移交給基層人民法院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技術合同糾紛的不同類型,法院的管轄權不同,視具體案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