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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期滿有經濟補償金嗎?

勞務合同期滿有經濟補償金嗎?

在職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時候,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要看究竟是因為哪方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而不願意續簽的原因又是什麼。如果是因為單位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或者因為單位降低了勞動條件,導致職工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那麼單位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勞動合同法》生效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後,如果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那麼可以續簽勞動合同,而要是不續簽的話,則雙方的勞動關係也就會終止。在不續簽的情況下,要是因為職工自身原因,比如要跳槽等,而拒絕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那此時單位可以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