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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的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後,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後,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

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合同的成立的第一步就是發出要約邀請,再者下一步就是承諾且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在當今合同法中常常發生分離,比如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時不一定生效。

二、要約的其他相關規定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4、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相關的民事合同的簽訂的,是需要注意區分要約失效與要約不得撤銷的區別,此時當事人要知道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以及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標籤:失效 合同 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