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管合同有哪些變化?
《合同法》已經廢止,具體規定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
第一,體例。這是因為原有的合同法是獨立的法律規範,因此他採取了總則、分則、附則的傳統立法體例設置,共23章。而《民法典》合同編,只是一個分編,因此在分編當中採取了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的體例設置,共29章。在體例上將總則改成了通則,將分則改成了典型合同,去掉了附則,加上了準合同。
第二,一般規定,合同法包括立法目的、調整範圍、基本原則,而《民法典》合同編包括調整範圍和合同解釋。去除立法目的,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放到了《民法典》總則編的基本規定,保留了調整範圍,增加了合同解釋。
第三,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指代位權和撤銷權,在合同法當中只有三個條文,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而《民法典》合同編獨立成章,增加到8個條文。
第四,典型合同。合同法規定了15種有名合同,而《民法典》合同編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4種合同,規定了19種有名合同。
第五,準合同。在合同法當中,對於準合同並沒有相關規定。《民法典》合同編增加準合同,包括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其原因是因為在《民法典》當中並沒有單獨規定債權分編,因此《民法典》合同編的通則部分,替代了債法的一般規定,而在增加了準合同之後,又把債法的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分則內容也包括進去,當然不需要單獨的債法了。
二、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説,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説明白,説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説,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綜上所述,《民法典》保管合同的變化主要涉及了相應的體例、基本原則。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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