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質量異議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買賣合同糾紛質量異議的期限,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補充約定或者按交易習慣確定。
買賣合同質量異議期不等於質保期。質量異議,又稱質量瑕疵通知義務,是指買受人認為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向出賣人發出通知,否則視為標的物質量合格。質保期指質量保障的時間,狹義的理解就是保修期。質量保證期僅僅是質量異議期中的一種。
法律依據
《民法典》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標的確定後不得變更,但是經對方同意的除外。
可選擇的標的發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但是該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對方造成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我國得買賣合同是我國最為常見的民事合同的類型之一,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的情形是非常多的,比如説買水。買食品等,都是需要注意相關的買賣的流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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