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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合同的技術成果應當歸誰享有

技術服務合同的技術成果應當歸誰享有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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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成果的專利權歸誰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根據具體情況,在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時,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該優先權的基礎在於各方依合同的約定投入了資金並具體完成了研究開發任務。優先權的含義是在同等條件下,合作合同當事人比其他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2、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專利申請權是財產性權利,因此可以放棄。基於共同共有關係,其他共有人取得了全部專利申請權。
3、申請人取得專利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但其不能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這種免費實施的權利並不意味着放棄該專利申請權的一方還是共有專利權人。
4、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5、實踐中,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也可約定技術成果的歸屬,有以下幾種:
(1)約定研究成果的專利申請權為一方所有,但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對另一方作出適當補償。
(2)約定向合同外第三方轉讓研究成果時,應經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此獲得的利益由各方共享。
(3)在某種情況下,當事人各方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技術成果的分享份額以及各自享有的專利申請權。
(4)約定由當事人一方享有對合作開發成果的獨佔使用權或轉讓權,但取得這一權利的當事人對其他各方當事人支付約定的價金。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