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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是不是合同糾紛,要怎麼解決?

一、合夥糾紛是不是合同糾紛,要怎麼解決?

合夥糾紛是不是合同糾紛,要怎麼解決?

合夥協議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本質上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當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民事手段解決。民事訴訟方式不同於行政訴訟方式和刑事訴訟方式。行政方式通過行政手段直接介入合同糾紛,不符合法律的平等理念。刑事途徑是國家以刑事手段解決合同糾紛。一旦合同需要通過刑事手段解決,就不能稱之為合同糾紛,而是刑事案件。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和解和調解並非解決合同爭議必經的程序,即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爭議條款中作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不經協商和解或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故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合同爭議是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什麼情形會出現合同糾紛?

1、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

2、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不適當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説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約定交足數量,也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夥糾紛是合同糾紛,合同糾紛的情形如下,拒絕履行,延遲履行,不適當履行以及部分履行四個方面。其中,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內,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合同中的規定條款,履行自己的全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