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與入夥退夥糾紛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合夥合同糾紛與入夥退夥糾紛區別主要是什麼?
合夥合同糾紛與入夥退夥糾紛沒有區別,入夥退夥是造成合夥合同糾紛的原因之一,對於合夥合同糾紛,常見的處理方式包括: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
3、仲裁解決。
4、訴訟解決。
二、入夥退夥糾紛案件中代理律師有哪些權利?
1、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閲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複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解除委託關係權。對於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託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託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託代理合同。
8、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合夥合同糾紛和入夥退夥糾紛在法律性質上是沒有區別的,因為均屬於民事糾紛,但是,除了入夥退夥,造成合夥合同糾紛的原因很多,這裏特別要注意,簽了合夥合同以後,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是不能隨便要求退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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