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無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一、合夥人無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1)協商解決
(2)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
(3)申請仲裁: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途徑解決: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沒有合同的話,那麼關鍵就是找證據證明存在合夥關係,除了證人證言,如果有其他能證明合夥關係的書證等,也可以補強證明。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新合夥人入夥是指新合夥人投入一不定期數額的資本,享有規定比例的合夥企業利潤,加入合夥組織的經濟行為。
那麼如果是因為合夥協議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則屬於合同糾紛。
二、合夥企業解散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税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一般來説,如果雙方達成合夥的協議的話,那麼是需要簽訂一份合同我們的啊。合同中需要規定,但是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的責任,如果沒有簽訂合同的話,日後極容易產生糾紛。而當產生糾紛的時候,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合夥的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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