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糾紛主體是誰?
一、合同效力糾紛主體是誰?
合同效力糾紛主體是合同的當事人,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無權提起的,因為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合同雙方當事人)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即合同的效力確認,因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當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關係,所以第三人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不適格,第三人無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
(1)法院只是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進行確認,而並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
(2)當事人提起確認之訴的目的是謀求法院對某一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範圍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於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之間沒有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之爭,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執行問題。
對於確認之訴來説,根據當事人請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為肯定的確認之訴和否定的確認之訴。
二、合同效力的種類
(一)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並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徵有:
1、違法性;
2、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4、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
並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徵或要件:
1、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
2、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國家予以取締。
(三)待定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一般認為,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
3、合同在撤銷前應為有效。
合同效力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規定的不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雙方在達成一致意見後才可以認定其合法性,如果對有關合同的效力存在異議的,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事實來追究法律責任和後果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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