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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雙方是否能協議變更保險合同

保險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由此可見,在保險關係存續期間,隨着投保人和保險人主觀和客觀情況的變化,雙方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對保險險別、保險期限;
保險責任等內容做出相應變更,即投保人及時向保險人告知合同內容變更的事項,然後保險人進行審核,雙方意見一致後,由保險人簽發批單等書面文本。

保險雙方是否能協議變更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