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效力待定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嗎?
一、那效力待定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嗎?
效力待定合同不屬於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能否得到確定取決於此合同是否得到有權人的追認,得到有權人的追認自然產生法律效力,沒能得到追認的可以定義為無效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效力待定合同的構成條件:
(一)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合意;
(二)合同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
(三)合同經權利人追認,依法生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不是有效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合同待定,並不屬於有效合同的一種。因為沒有經過權利人進行追認,所以這個合同無效。效力待定合同是另一種合同,需要他人行駛追認權之後才能夠進行生效,雙方才可以履行合同的義務,若是雙方有發生違約行為的,也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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