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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法律1.24W
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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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區別

一、哪些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所請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環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的追認才能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此類合同主要包括三種情況: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訂立的合同,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才能生效。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須經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約束力。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同意,合同無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最大特點在於:此類合同須經權利人的追認才能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表示同意無締約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與他人訂立有關合同。此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須相對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的承認與否決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權利人尚未追趕認以前,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已經訂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並沒有實際生效。所以當事人雙方都不應作出實際履行,尤其是相對人如果知道對方不具有代訂合同的能力和處分權,則不應當作出實際履行,否則構成惡意,將導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財產。二、效力待定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區別1、效力待定合同與生效合同不同。生效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並且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而效力待定合同雖已訂立,但因其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並沒有實際生效,在權利人追認之前,合同效力處於待定狀態。只有經權利人的追認才能生效。因而與生效合同是不同的。2、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有着顯著區別。無效合同因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自始就不產生法律效力。當然,它可以通過補正達到有效,但這種補正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對違法內容的消除。而效力待定合同本身雖有瑕疵並非不可治癒,並不涉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經過權利人的追認而生效。另一方面,因權利人的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相反,既有利於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於維護相對人的利益。4、效力待定合同與與可撤銷合同具有明顯和區別。由於效力待定合同權利人的承認而生效,因而與可撤銷合同具有明顯和區別。可撤銷合同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但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應被認為有效。只是因撤銷權人的撤銷而使合同變為無效,不象效力待定合同那樣因權利人的承認而使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