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那些
我們平時可能會聽到人們口中提起效力待定合同,那麼什麼是效力待定合同呢?效力待定合同有包括哪些呢?
所謂的效力待定合同,其實就是本來已經成立的合同因為一些原因,是不是生效不能夠確定,需要通過修正以後才可以生效,不然就會被當做是無效的合同。
下面接着和大家介紹效力待定合同包含哪幾種情況。
第一種,沒有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
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事可是以訂立一些合同的,比如一些和他的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生活方便相關的合同。但是對於其他的合同就不行了,他們需要他們的法定的代理人來幫他們訂立。所以,沒有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就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二種,限制了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
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了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有限的,像是和他的年齡、健康和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是被法律允許的,但是像是其他的民事活動就不行了,他們只有通過他們法定代理人來實施,或者是通過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以後才實施。其實在民法典裏面已經將這類主體的行為劃入了無效的民事行為,只是民法典進行了糾正,把限制了行為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定為了效力待定合同。
第三種,沒有代理權但是以被代理人名義來訂立的合同:
沒有代理權但是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包含以下情況,
一是根本就沒有代理權,
二是本身就是行為無效的代理,
三是已經超越了代理權範圍而進行的代理;
四是代理權已經沒有了還在進行的代理
還有就是如果在沒有代理人情況下訂立了合同的情況也會被視為是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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