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一、哪些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於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着問題,主要有三類:
一是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中分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二是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種情形:
1、根本無權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限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三是無權處分行為。
二、效力待定合同怎樣才能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當法定代理人追認、本人追認或者有處分權人追認後方才生效,否則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由於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亦即未“依法”成立),因此在《民法通則》及原《經濟合同法》中將其歸類到無效合同的範疇。
所以《合同法》在制訂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如經相關權利的追認便具備了合同有效的條件,亦即解了“不合法”的問題,從而認定其為有效。這樣既不損害國家、社會及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了當事人或相關權利人的意願,應當該是符合客觀事實要求的,也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就是不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合同。導致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主要是合同簽訂時沒有完全滿足合同生效的條件。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對合同效力進行審查,如果簽訂合同時沒有完全滿足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效力將待定。此時,當事人如果想讓合同生效,就要及時進行追認。否則如果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將會給當事人造成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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