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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法律3.26W
不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一下不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什麼啊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於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於不確定狀態。設立這一不確定狀態,目的是使當事人有機會補正能夠補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儘快生效,以實踐合同法儘量成就交易、鼓勵交易的基本原則。當然,從加速社會財富流轉、促使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儘快確定和穩定的原則出發,合同效力待定的時間不可能很長,效力待定也不不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最後狀態。無論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後要麼歸於有效,要麼歸於無效,沒有第三種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