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終止協議書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合同到期終止協議書的具體內容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基本信息、原勞動合同的起止日期、終止協議的原因、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等等,只需要寫明上述要素即可,沒有固定的格式。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在我們生活中常常會被誤認為是一個意思,以為其都與合同效力無效有着一定的聯繫。但是,其實兩者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其中對於效力方面也是較為明顯的。
二、範文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__________:
你與公司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限.公司決定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請你於___年___月____日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某些情況下需要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協議,可以通過提交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的方法來進行。需要注意的是,在勞動合同終止時,應當根據一些特殊情況進行賠償,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終止和解除的勞動合同,應當需要對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違法犯罪引起的終止協議則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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