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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停止形態具體內容是什麼?

犯罪的停止形態具體內容是什麼?

犯罪的停止形態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概念、特徵

1、概念: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停止形態。

2、特徵 (自願的停止)

《刑法》第24條1款規定,犯罪中止有兩種情況:

(1)自動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其特徵

第一、時空性。從犯罪預備行為開始,在犯罪處於運動過程中,未到達終點,又沒中途停止(預備和未遂)時,才有犯罪中止的成立。

第二、自動性。出於自己的意志而放棄了自認為當時本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與未遂的主要區別)即主觀上自動放棄犯罪意圖,客觀上自動停止犯罪的繼續實施。包含:其一、行為人自認為當時可以繼續實施與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來或客觀上實際已不能完成,但行為人不瞭解這些情況,均不影響中止的自動性成立。只要行為人自認為當時有條件將犯罪進行下去即可。其二、行為人出於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不管受到何種因素的影響,最終是基於本人意志,放棄了繼續犯罪的行為,並不是出現了意志外的不利因素。放棄的起因多方面的:行為人真誠悔悟、他人規勸、教育、斥責,對被害人產生同情憐憫,有的懾於法律的威嚴懲罰。

第三、徹底性。徹底放棄了原來的犯罪(本可以繼續進行的),而不是暫時的中斷。當然,徹底是相對的,是指當前進行的這起犯罪,而不是今後任何時候都不犯同種罪,或永遠不犯罪。

(2)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其特徵:

對某些已實施完畢的犯罪行為,可能造成但還沒出現既遂結果時,要成立中止,除具備上述三個特徵外,還要具備有效性。即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實施的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使犯罪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止下來。這就要求,要採取積極地作為形式來預防和阻止,並且,這種防止還必須有效,否則不成立中止。

探討性問題

1、財產犯罪既遂後又返還的,理論上稱為恢復原狀,是否可視為中止?

(如盜竊後將原物歸原主)

從犯罪構成要件看,犯罪人已將贓物控制為已有,已構成犯罪既遂,不能成立中止。但實踐中,這種行為客觀上社會危害性已大大減弱,主觀惡性已大為減小,如按既遂處罰,不利於此類犯罪分子的悔悟,所以,有必要探討,在犯罪結果發生後,能否防止這種結果的發生呢?這似乎是矛盾的,思考問題不要僵化,應將其理解為能否恢復到犯罪結果發生之前的狀態?在現實中,有的結果發生後就不可再挽回,如人被殺死,人死不能復生。但對於那些非毀滅性的結果,如財產犯罪中的佔有結果,財產被佔有了,犯罪結果既發生了,但可以通過返還財物,放棄對財物的佔有,將犯罪狀態恢復到結果發生前的,其意義和價值同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是同等的,可視為犯罪中止為妥。

2、重複性侵害行為放棄的認定?

即指行為人實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結果的第一次侵害行為,由於意志外的原因而未發生既遂的結果,在當時有繼續重複實施侵害行為的實際可能時,行為人自動放棄了實施重複侵害行為,而使既遂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的情況。傳統的觀點認為是未遂,但近來有人認為是中止。

難點在於:一槍打完未中,已是實行終了的未遂,無中止的時空性了,是否還可以成立中止?關鍵在於一槍是否是整個犯罪行為的實行終了?犯罪行為是否是實行終了,不應以犯罪活動中的某個具體行為或動作是否實行完畢,而應是主客觀的統一,即不但要看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足以造成犯罪結果的犯罪行為;還要看行為人是否自認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為都實行終了。在放棄重複侵害的情況下,從主觀上,行為人認識到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為尚未實行完畢,從客觀上,行為人存在着繼續實施犯罪的條件,因此,雖然第一槍的侵害行為已完成,但整個犯罪行為並沒完成。犯罪行為尚未停頓在未遂狀態,仍處在犯罪運動過程中,存在着犯罪中止的時空條件。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自動停止犯罪,使犯罪結果沒有發生,應認為是犯罪中止。

另外,以一槍未種,既定為未遂,導致一槍一個犯罪行為,過於機械,因為犯罪分子開槍殺人,不會指望一槍奏效,只要有子彈,一槍不行會打兩槍,直到打死為止,幾次射擊的動作是緊密聯繫的,形成一個統一殺人的行為,如果孤立地看,一槍一個殺人行為,如果連發九槍未打中,豈不是九個殺人未遂。

(二)、類型

1、根據犯罪中止發生時間範圍分:

(1)預備中止

(2)未實行終了的中止

(3)實行終了的中止

2、根據中止行為的不同要求:

(1)消極中止:自動停止犯罪行為。

(2)積極中止:自動有效防止結果發生。

(三)、中止犯的處罰原則

我國採取減免制,《刑法》第24條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為犯罪分子架起一座“返回的金橋”。

犯罪終止狀態第一種是在犯罪前放棄了犯罪的行為,第二種是對犯罪行為進行有效的制止,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在大家面臨相似的情況時,可以根據本文內容進行參考,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標籤:犯罪 形態 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