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和法定利益的關係有什麼區別
一、期待利益和法定利益的關係有什麼區別
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從此交易中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導致的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
信賴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如訂約建議)後,另一方對此產生信賴(如相信對方可能與自己立約),併為此發生了費用,後因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
第一,兩者的內涵不同。
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履行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導致的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信賴利益是指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信賴合同完滿履行,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費用和代價。
第二,對兩者保護達到的狀態不同。
對於期待利益的保護可使合同在被違反的情況下達到合同被履行的狀態,保護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護信賴利益旨在使非違約方因信賴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得到返還,從而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良好狀態。
第三,違約損害賠償一般應適用期待利益,只有當期待利益無法計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時才適用信賴利益。
二、期待利益的特點
(1)未來性。期待利益是一種將來利益,是合同當事人基於合同訂立時希望或預期未來某一時間內所獲得的利益,它是與既得利益方向相反的。這未來的某一時間指的是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饅行期限到來之前或合同履行條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實現僅是一種可能性。只有合同期限圓滿履行完畢後其才能實現。
(2)現實性。“期待利益是一種由合同保障的現實的利益”。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會被當事人所得到,即只有當事人履行了合同.才能將可能得到的利益轉化為既得利益。即合同是否履行完畢是期待利益能否實現的前提條件。
(3)不確定性。利益與風險同在,當事人要想獲得利益就必須承擔風險,這是必然的。當事人期望通過合同履行來獲得某種利益或好處,同時也應認識到其中存在的某種風險,但是囿於人的侷限性,當事人不可能將其所預見未來某一時段要發生的風險在合同中一一舉例。從這個意義上講,合同利益也是一種風險利益,它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正如上述所説,期待利益儘管具有一定的現實性,但它同時還具有未來性和期待性的特點,更是增加期待利益的風險係數,使之具有更高的不確定性。
總的來説,期待利益雖然具有一定的現實性,但期待利益也具有未來性和預期性的特徵。它還增加了期待利益的風險係數,使其變得更加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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