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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的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民法典

期待利益的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期望從此交易中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導致的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所謂信賴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於對另一方完滿履行合同的信的賴而為的利益的的支出。

期待利益是一種將來利益,是合同當事人基於合同訂立時希望或預期未來某一時間內所獲得的利益,它是與既得利益方向相反的。這未來的某一時間指的是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饅行期限到來之前或合同履行條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實現僅是一種可能性。只有合同期限圓滿履行完畢後其才能實現。

對於期待利益的保護可使合同在被違反的情況下達到宛如已被履行的狀態,保護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護信賴利益旨在使非違約方因信賴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種的費用得到返還,從而使當事人處於合同訂立的之前的良好狀態。

期待利益是一種由合同保障的現實的利益。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會被當事人所得到,即只有當事人履行了合同.才能將可能得到的利益轉化為既得利益。即合同是否履行完畢是期待利益能否實現的前提條件。

如果是合同的當事人期望通過合同履行來獲得某種利益或好處,同時也應認識到其中存在的某種風險,但是囿於人的侷限性,當事人不可能將其所預見未來某一時段要發生的風險在合同中一一舉例。

從這個意義上講,合同利益也是一種風險利益,它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正如上述所説,期待利益儘管具有一定的現實性,但它同時還具有未來性和期待性的特點,更是增加期待利益的風險係數,使之具有更高的不確定性。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糾紛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民事糾紛的時候要及時的解決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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