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是否等於預期利益?
一、期待利益是否等於預期利益?
期待利益是等於預期利益,完全賠償原則是指違約方應對其違約行為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規定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完全賠償責任的內容。其目的就是使守約方處於合同獲得履行一樣的地位,實現訂立合同時期待的商業利潤,保障和促進合同信用和市場交易安全,是基於誠信、公平原則對違約後當事人利益的再平衡。適用完全賠償原則在於補償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僅包括違約給守約人造成的直接損失,而且包括違約給守約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損失,即守約方對違約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失去的任何利益都有權得到賠償,使守約方的利益恢復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狀態。
二、期待利益規定是什麼?
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從此交易中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導致的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所謂信賴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於對另一方完滿履行合同的信賴而為的利益的支出。
對於期待利益的保護可使合同在被違反的情況下達到宛如已被履行的狀態,保護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護信賴利益旨在使非違約方因信賴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得到返還,從而使當事人處於合同訂立之前的良好狀態。
保護期待利益和保護信賴利益可以達到不同的目的。從兩者的內容上説,對於兩者的保護是不能並行的。如果允許受害方索賠信賴利益損失再加上期待利益損失,常會帶來重複的賠償。畢竟,受害方為了賺取合同的利潤,即使是一切順利,也要去承擔這些費用。所以在期待利益損失中的利潤損失索賠,只應是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而不能是合同履行前後所有的利益損失。
因此,只有保護期待利益才能更好地實現合同的目的。因為對於期待利益的保護可以使合同恢復到宛如被履行的地步。從經濟上講,這可以彌補違約所帶來的對合同的經濟效用的破壞,有利於推進市場經濟行為的健康進行。而保護信賴利益僅使合同恢復到沒有訂立前的良好狀態,這顯然沒有保護期待利益所帶來的諸般好處。
有觀點認為,當信賴利益大於期待利益時,受害方可以選擇要求信賴利益。對於違約的救濟,大原則是使合同恢復到宛如被履行的良好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信賴利益是為獲得期待利益而支出的必要的費用,期待利益才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想獲取的。
因此在期待利益能夠計算的前提下,沒有理由要求違約方賠償信賴利益而不是期待利益。此外,合同本身就存在風險,並不是每一筆交易最終都能取得利益。若當信賴利益大於期待利益時受害方可以選擇要求信賴利益,就等於將交易失敗的風險轉移到違約方的頭上。這顯然違背了民事交易的公平原則。
因此,違約損害賠償的法定構成選擇原則上應為期待利益,只有當期待利益無法計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時才應是信賴利益。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合同方面的期待利益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説《民法典》當中就明確説明的,對於期待利益也是需要保護的,而我們所説的期待利益,實際上就是等於預期利益,此時,如果因為對方違約,需要產生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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