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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期待利益規定的情形包括什麼?

在《保險法》司法實踐中,難以界定的期待利益損失主要有以下幾種:出租車營運損失、貨車、客車營運車輛停運損失、收入不確定人羣的財產損失。

保險法期待利益規定的情形包括什麼?

1、出租車營運損失的確定。通常情況下,出租車輛營運性損失應當屬於交通事故財產性損失的一部分,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出租車停運損失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而是因車輛受損而產生的預期收入損失,是間接損失,可以根據與他人訂立的合同或者按照所在地同行業收入標準計算。

2、貨車、客車營運車輛停運損失的確定。通常貨車、客車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主要包括停運損失、養路費、保險費、運管費、減值損失

3、收入不確定人羣期待利益的確定。對於收入不確定人羣期待利益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是難以界定的。收入不確定人羣期待利益主要是誤工費。在交強險司法實踐中,誤工費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來確定的。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到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也對期待利益做了規定,認為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於其既有利益預期未來可獲得的利益。雖然這兩部法律都對期待利益的賠償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理論界對期待利益損失如何賠償存在着不同的認識,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作為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一種財產損害後果,期待利益損失具有如下特徵:

1、它是受害人未來利益的損失。在違法行為發生時,這種利益尚未為權利人所實際擁有,對權利人(受害人)來説它屬於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實施和取得的一種利益。

2、期待利益損失是一種實際損失。

3、期待利益損失是一種財產損失。期待利益是權利人在原有財產的基礎上所要取得的財產增值利益。期待利益損失是違法行為對增值狀態中的財產或財產關係侵害的結果,它的損失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可以用貨幣來衡量和計算的。

因此,它的損失在本質上是一種尚未物化的物質性損失,也即財產損失。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地對權利人(即受害人)財產上的直接損失都能夠注意保護,而對於期待利益的損失則往往保護不足。出現這種偏差,主觀上的原因在於:期待利益損失不是一種實際損失,在客觀上無法準確地判定;賠償期待利益對加害人過於苛刻,受害人則可能會因此獲得不當得利。

其實無論是各種類型的權益的損害都是需要得到侵權者的賠償的,只是對於賠償的問題有所不同,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要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標籤:保險法 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