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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包括期待利益嗎

合同法所設之規則除旨在鼓勵交易外,更為重要之目的是矯正當事人間因違約行為而引起的利益失衡,違約損害賠償原則就是其中一種

違約損害賠償包括期待利益嗎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範圍是完全賠償的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利益,簡稱可得利益。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對 可以獲得的利益的界定,是指合同履行後的純利潤,不包括主觀推測的損失以及為取得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可得利益的計算必須是將來實際會得到的切實的利益,如果並非實際可以得到的,則屬於主觀的推測,不能計算在損害賠償額內。同時,可得利益的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範圍。鎖定違約方在締約時應當預見的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理預見的損失數額和根據對方的身份所能預見到的可得利益損失類型。例如,守約方是生產企業,那麼通常違約方應當預見到生產利潤的損失,而不應預見到轉售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