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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繼續履行合同怎麼辦,內容有哪些

在生活中大家會經常涉及到各種合同,對於簽訂合同後理應依法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但也會出現中途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大家都不是特別瞭解,接下來,針對不想繼續履行合同怎麼辦,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相關資料供大家瞭解。

不想繼續履行合同怎麼辦,內容有哪些

一、合同的定義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解除的條件和方式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有以下兩種途徑:

(一)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二)具備法定或約定的解除條件。只要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只要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

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3、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

4、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5、乙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必然引起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未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無論根據約定還是根據法定解除合同時,都應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方解除。對方當事人接到合同解除的通知後,認為解除條件不成就的而不同意解除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

若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不能解除合同,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不想繼續履行合同怎麼辦

(一)當事人協商解除;

(二)協商不成的,一方不同意解除的,合同繼續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即是説,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的,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應繼續履行。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也即是説,如果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也同意解除,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果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損失的,守約方仍可追償。如果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守約方可根據《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無法定或約定解除事由成就的前提下,一方若解除合同,會出現以下情況:

1、協商解除,根據雙方協商結果解除合同。

2、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意圖,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可能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可能導致合同繼續履行。

3、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意圖,另一方同意解除,但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損失的額度可能包含對方因履行本合同已支出的費用、合同若履行可能獲得的利益,但應以簽訂合同時違約方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為限。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對於不想繼續履行合同怎麼辦,根據小編前面介紹的內容,大家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可以考慮是否屬於合同解除的條件和方式,然後再決定怎樣處理比較好,但必須依法辦事。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

標籤: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