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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的條文包括什麼?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的條文包括什麼?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是關於公司股東應當依法行使權利的規定。

公司股東依法和依章程正當行使權利,是股東的基本義務。本着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公司股東在享受各項權利的同時,負有正當行使權利的義務。其正當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濫用權利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為保護和鼓勵投資,同時也保證公司經營的靈活性和高效性,創制了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的制度。對股東而言,股東依約定足額出資後,即享受有限責任的待遇,不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通過公司權力機關依法定程序行使其權利,不直接插手公司的經營。

公司則獨立地運用股東投入到公司中的財產從事經營,創造利潤。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與債權人獨立地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但是,實際經濟生活中,有的公司的股東通過各種途徑控制着公司,為賺取高額利潤或逃避債務,常常擅自挪用公司的財產,或者與自己的財產混同、賬目混同、業務混同。有的股東為達到非法目的,設立一個殼公司從事違法活動,實際控制該公司,但又以有限責任為掩護逃避責任。在這些情況下,公司在實際上已失去了獨立地位,該獨立法人地位被股東濫用了。同時,股東利用上述方式逃避其應承擔的責任,也濫用了其有限責任的待遇;而公司的債權人將面臨着極大的交易風險。

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我國公司的實踐不長,由於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公司雖然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但所有權和經營權並未完全分離。加之缺乏商業誠信,股東利用公司獨立地位侵佔公司財產,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比較嚴重。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明確各種情況下損失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時,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相關義務。《公司法》是我國制定的規範公司設立、經營等各方面行為的根本準則,對我國工商業的發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此時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公司的利益受損的,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