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續租是否要再籤合同?
要續簽合同為好,按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如果不續簽合同,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出租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續租時,提前一個月告知出租人,以免對方將房屋提前掛牌出去,承租人有優先續租權。
2、重新簽訂續租合同。如果房東提出了租金逐年遞增的條款,則看清市場漲幅情況,把租金漲幅控制在一個數字上,以防房東日後再調高房租,房租上漲幅度可參考市場價。以北京為例,據房天下查房價數據顯示,2015年5月北京城八區掛牌租金為4019元/月,環比4月上漲0.12%,石景山較前一個月環比上漲1.67%,東城較前一個月環比下跌2.83%。
3、租約到期,承租人要求續租,而出租人則要求合理變更原租約條件的。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係;如果原承租人同意這些合法的條件,應另訂租賃合同,將新條件寫進去,將原已屆滿的期限變更為新約定的期限,並向房管部門登記備案。
新租賃合同成立後,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後,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違約人支付有關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
4、租約到期後,如果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又被其接受,則視為租賃關係延續,並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係,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5、租約到期後,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願意繼續出租,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時期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合理範圍內提高房租。當承租人有房可遷而拒不騰房時,出租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其搬遷並令其交占房期間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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