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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提供擔保合同不成立

一、分公司提供擔保合同不成立怎麼處理?

分公司提供擔保合同不成立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二、分公司能作擔保人嗎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因此,分公司除非有總公司授權,不能對外做擔保人。

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三、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子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業務、人事、財產等方面均受法人公司管轄,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1、《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2、分公司不以書面形式或者超出授權範圍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擔保無效。公司職能部門是指公司的市場營銷部、銷售部、財務部等部門,是公司的組成部分,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除經總行授權外,總行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不得為擔保人。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未取得總行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無效。職能部門或者部門因擔保無效有過錯,還應當按照“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在債權人中也有過錯,承擔不超過債務人部分不能清償的1/2。

因此分公司提供的擔保合同的時候首先要確認該合同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的話那麼必然會給之後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關於擔保人的是否具有擔保資格,是要搞清楚的,否則的話,就算是簽了對應的合同,也可能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