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有效擔保的條件是什麼?
一、公司提供有效擔保的條件是什麼
因為公司對外擔保存在一定的風險,為了規避相應風險的發生,公司對外擔保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並不禁止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但是必須依據公司章程進行決議。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符合下面幾點:
1、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議。
2、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
3、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決議,且在決議表決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二、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1、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人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不足的,由法人承擔。”分公司是指在公司住所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公司。
2、《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上述法律,分公司的人員、經營和財產由總公司管理,不能獨立承擔對外事務的責任。因此,《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限制了子公司提供擔保。經總行書面授權,分公司可以在授權範圍內向外界提供擔保(如擔保方式、期限、擔保期限等)。
3、分公司不以書面形式或者超出授權範圍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擔保無效。公司職能部門是指公司的市場營銷部、銷售部、財務部等部門,是公司的組成部分,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公司各職能部門對外擔保的規定與分公司相同。
4、“擔保法”第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除經總行授權外,總行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不得為擔保人。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未取得總行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無效。職能部門或者部門因擔保無效有過錯,還應當按照“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在債權人中也有過錯,承擔不超過債務人部分不能清償的1/2。
5、綜上所述,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子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業務、人事、財產等方面均受法人公司管轄,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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