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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

法律1.32W
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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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如何?分公司可以提供對外擔保嗎?

以下是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如何和如何承擔責任的解答:
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業務、人事、財產等各方面都受法人公司管轄,不能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因此,我國《擔保法》明確限制分公司對外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
分公司提供擔保,按照下述情形承擔責任:其一、如果分公司提供保證是經過法人書面授權,根據《擔保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那麼,分公司的保證擔保行為就是有效的。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其二、如果分公司提供保證經過法人書面授權,但是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分公司的保證擔保行為也是有效的,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其三、如果分公司超出法人書面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