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聘用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一、監理工程師聘用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監理工程師聘用合同應當包括以下的內容,否則該合同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其一、合同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合同期限;
其三、監理師的工作職責;
其四、工作報酬;
其五、雙方的權利義務;
其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其七、違約責任;
其八、合同爭議的解決。
二、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徵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係的協議,屬於身份關係協議的範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三、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於分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於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由此可知,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兩者在適用範圍、政府的干預程度、監督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同。監理工程師聘用合同應當包括合同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監理師的工作職責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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