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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取承攬合同保證金嗎

可以收取承攬合同保證金嗎

可以收取承攬合同保證金嗎

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收取合同保證金的。

合同保證金指的是簽訂合同的一種約定,關於合同保證金,目前經常出現的基本是3種:

1、商業合同的保證金,現在多用於加盟,承包工程等商業活動中。按合同法規定,在簽署商業合同中,如合同條款中的約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證金的事宜,此時合同中的合同保證金就屬於一種約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在履行合同時需按雙方有效合同的約定處理。

2、勞動合同中的合同保證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3、租賃合同保證金,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房屋租賃合同保證金,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

一般來説是在雙方都基本履行完畢合同內容後退還的。當然,如果有約定具體的退還情況和退還時間的話,那麼就按約定的為準。

目前我國有對合同保證金作出規定的法律是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進行招標活動時,招標人有權要求投標人交納履約保證金,而簽訂買賣合同時,賣方有權要求買方交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合同保證金,如果覺得有需要的話,那麼是可以收取的。因為很多人在正式簽署合同的時候都會反悔,所以收取保證金也是合理的,這也是有效防止對方反悔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