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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違約金履約保證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一、承攬合同違約金履約保證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承攬合同違約金履約保證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承攬合同違約金履約保證金一般並不可以同時適用,這是由於履約保證金具有違約金的性質,應當與損失相當,故此兩者不可重複適用。

1、在法律上,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是履約擔保。履約保證金的規定起源於《招標投標法》。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2款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國務院頒佈實施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則進一步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履約保證金的目的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與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擔保方式有同等效力,應當視為招標投標合同的履約擔保。

2、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應同違約金計算方式一致。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等7部委頒佈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民法典》對於履約保證金並無明文規定,但實踐中在當事人合同違約條款中卻經常出現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對於此項約定並不必然無效,但其作為違約條款形式存在時,實際上是參照了履約保證金在招標投標合同中的作用進行的約定,應當認定其是違約金的一種計算方式。

二、違約金的類型

1、法定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於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1)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裏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2)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範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範圍。

2、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違約情形發生之後,定金與違約金是不能同時適用的,雖然履約保證金並不是定金,但是履約保證金一般只履約定金,適用定金法則,故此履約保證金、與違約金競合的時候,也不能同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