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原物糾紛管轄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返還原物糾紛管轄權的規定是什麼?
處理返還原物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的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將佔有分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這種劃分是按照佔有是否有本權劃分的。所謂本權,是指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對物進行佔有的權力。本權可以是物權(所有權),也可以是債權(租賃權)。有權佔有即指有本權的佔有;無權佔有是指無本權的佔有。
返還原物糾紛區分返還物屬於不動產和動產而分別確定管轄。不動產返還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返還糾紛,則根據當事人之間產生返還請求權基礎法律關係確定管轄,如因合同關係佔有動產的,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處理,如因不當得利返還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處理。
二、請求權構成要件有什麼?
1、須有權利人合法享有基礎民事權利之事實。
(1)請求權人須享有基礎民事權利。不享有這一基礎民事權利,請求權則為無源之水。我們從請求權行使中各具體稱謂中可以窺見,如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等,分別是以存在的債權、物權為基礎的。
(2)權利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所不問。若權利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其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行使請求權,這在學理上與實務上均無障礙。值得注意的是請求權本身不具有單獨轉讓性,須隨同基礎民事權利轉讓才能轉讓。
2、須有特定相對人不給付的事實。
(1)須有妨害物權等絕對權之事實。“妨害之謂者,於物權人行使權利,支配物有不利影響也”;
(2)須妨害之事實足以影響物權等絕對權人對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權的完滿狀態受損;
(3)須妨害為現時之妨害或未來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現已消失,則不能主張請求權。就債權等相對權而言,由於請求權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權利的內容,債權本身的性質即被視為請求權,因此,債權請求權中不給付事實之存在是其請求權構成要件是顯而易見的。
3、須有相對人出現
4、不給付事實非出於權利人之意願。
(1)就物權等絕對權而言,若物權人自願限制其權利之行使,並使相對人產生合理之信賴,則物權人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
(2)就債權等相對權而言,債權人通過免除債務人義務,必然導致債的消滅,這就是説不給付的事實如果是出於債權人的意願,則不產生請求權。
返還原物糾紛請求權的管轄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決定的。請求權形成的前提條件是權利人依法享有基本的民事權利,權利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非權利人意願的條件下,特定相對人不給付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請求權,要求對方返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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