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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原物是什麼責任糾紛

一、返還原物是什麼責任糾紛?

返還原物是什麼責任糾紛

返還原物屬於侵權責任糾紛。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二、侵權行為的特徵是什麼?

1、侵權行為是一種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3、侵權行為是加害於他人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範圍。

4、侵權行為是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最新返還原物糾紛怎麼處理?

(一)、釋義

返還原物糾紛是指權利人請求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人返還該物的糾紛。

(二)、管轄

返還原物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應當依據雙方當事人產生請求權的基礎法律關係確定管轄,例如,若因合同關係產生的產生返還原物請求權,,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審理過程中應該查明的事實

1、原告是否為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人

(1)、是否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

①動產。一般動產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為動產權利人,例如:購買發票、轉讓合同等,機動車等特殊動產應當以登記的權利人為準。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以登記為準。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為記載於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權利人或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③、幾種特殊的物權取得時間

(2)、是否是法律規定的其他可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人,如破產管理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遺囑執行人等。

2、他人是否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

(1)、佔有人從佔有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

(2)、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借用、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被告是否為現在的無權佔有人

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四)標的物是否有返還的可能

適用返還原物的前提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或者滅失,只能採用賠償相應損失的方式。

(五)應該返還原物的範圍:

1、原物

無權佔有人在返還原物時,應當恢復物的原有狀態。所謂原有狀態,是指原物在被佔有人無權佔有時的狀態。但是,無權佔有人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原物仍然受到正常損耗的除外。

2、孳息

善意佔有人只返還判決時現存的孳息,對於已經消耗掉的孳息,不負返還責任。

返還原物的糾紛一般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來確定管轄的法院。不動產損害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動產的損害糾紛根據雙方當事人產生請求權的基礎法律關係確定管轄。受損害的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核符合條件的就會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