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件的管轄權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高管損害公司利益訴訟管轄原則如下: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是指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定義務,損害公司利益而引發的糾紛。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因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責任的民事糾紛。公司股東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正當行使權利,是股東的基本義務。
《公司法》規定了禁止濫用股東權利的原則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框架下行使權利,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責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發生的糾紛。為了防止發生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公司法》規定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並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時,可以由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以公司名義對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也可以由公司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股東派生訴訟),即當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未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由符合一定持股條件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踐中,存在大量濫用股東權利的情形,如股東在涉及公司為其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規定出售重大資產需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公司的控股股東無視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經法定程序,強令公司出售該資產,此時也是需要進行規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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