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原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返還原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百三十五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無權佔有人。所謂佔有該物之人,是指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二、侵佔他人財產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隨便佔有他人財產情節嚴重的話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涉嫌侵佔罪。但是侵佔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除了可以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之外,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返還原物,如果已經不能返還,可要求嫌疑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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