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什麼情況賣方違約?
一、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什麼情況賣方違約?
1、賣方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賣方如果將房屋賣給了第三人但還未辦理過户,那麼買方可以優先過户,但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户,那賣方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致使雙方無法達到合同目的,這時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賣方根據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2、賣方不按時交付房屋
這種情況很多見,房屋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户,那就只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收房,如果賣方不交房,買方可以起訴。但是如果雙方還未過户,賣方卻不按照合同約定交房,這時通常需要通過律師,發律師函催告,如果賣方依舊堅持不交房,買方再起訴要求其交房。
3、賣家不簽收定金
通常在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有定金的數額,然而通常買家在將定金交給中介後,轉交給賣家,賣家這時卻不簽收。不簽收定金的話,賣家就構不成違約的條件,因為定金是實踐合同,也就是説要按賣家的簽收數額來進行計算的,如果賣家不簽收定金,買家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也是徒勞的。
4、賣方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户
在實際買賣過程中,很多賣方在簽訂合同後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户。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凍結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賣方將房屋賣與第三人,同時要求法院判定賣方繼續履行合同。
5、賣方直接毀約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成本過低,那麼在房價上漲的過程中,賣方完全有理由在支付低額的違約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後,就直接不再將房產進行出售,使買方遭受損失,這時買方只能在簽訂合同之前就針對此情況提出讓賣方賠償較多的違約金等條約。
二、房屋買賣糾紛的處理辦法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對雙方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協商,提出一個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並就此達成一個糾紛解決協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糾紛,對購房者和開發商來講都是最好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既省時省力又省錢。
2、調解
這是指在非仲裁機關和訴訟外的第三人主持下,房屋買賣糾紛的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據他們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關,由該仲裁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仲裁解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加上仲裁簡單、靈活,因此它能比訴訟更迅速處理糾紛,同時費用更低廉。但是要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發生糾紛的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那麼就木能採用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
4、訴訟
訴訟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就雙方之間的糾紛作出解決。由於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有些有購房想法的公民,可能會選擇從其他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人處購買二手房,不管購買的是商品房、還是二手房,房屋買賣雙方都有可能會在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後違約,不同的違約情形出現之後,會適用不同的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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