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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二手房賣方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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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二手房賣方違約金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二手房買賣賣方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1、賣方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賣方如果將房屋賣給了第三人但還未辦理過户,那麼買方可以優先過户,但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户,那賣方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致使雙方無法達到合同目的,這時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賣方根據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2、賣方不按時交付房屋。

這種情況很多見,房屋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户,那就只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收房,如果賣方不交房,買方可以起訴。但是如果雙方還未過户,賣方卻不按照合同約定交房,這時通常需要通過律師,發律師函催告,如果賣方依舊堅持不交房,買方再起訴要求其交房。

3、賣家不簽收定金。

通常在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有定金的數額,然而通常買家在將定金交給中介後,轉交給賣家,賣家這時卻不簽收。不簽收定金的話,賣家就構不成違約的條件,因為定金是實踐合同,也就是説要按賣家的簽收數額來進行計算的,如果賣家不簽收定金,買家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也是徒勞的。

4、賣方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户。

在實際買賣過程中,很多賣方在簽訂合同後認為房子賣得太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户。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凍結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賣方將房屋賣與第三人,同時要求法院判定賣方繼續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