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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甲方終止合同索賠依據

建築工程甲方終止合同索賠依據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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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索賠有哪些法律依據



  1、《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裏所指的民事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在民事上應負的給付義務。這種給付義務包括一般民事義務和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所造成的賠償義務。根據民事責任原則,在《民法通則》第111條對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作了如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違反合同的現象屢屢發生,這種違反合同的現象可能是合同內的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的因素;可能是發包人故意行為,也可能是客觀原因,發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無論什麼情況,只要是發包人的責任使建築企業遭受到合同價款以外的損失或影響工期,建築企業就可以依法要求發包人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種要求賠償權,就是依法索賠權。


  2、《合同法》第107條至114條也有上述類似規定。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發包的過錯,建築企業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向發包人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這種要求即為索賠。另外,《合同法》第2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優先受償權”的司法解釋,為建築企業的索賠提供了優先受償的法律支持。《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3、國家建設部、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經貿辦發佈的《全民所有制建築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構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

要“按照國家慣例,建立工程索賠制度。”第6條規定,“對於建設資金不足,物資供應短缺的工程,企業有按照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並有權調整施工進度。”第7條規定,“工程的承包價格應有企業與發包單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投標競爭,在雙方簽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在工程施工中如發生工程量變化,設計變更等,企業有權要求按有關規定調整預、決算。”上述條款也可作為建築企業向發包人要求索賠的依據。

由此可見,工程變更索賠管理辦法中的索賠技巧主要包括五個技巧。最關鍵的是,好的談判者對於工程變更的所拍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可見,掌握專業的談判技巧才是業界人士在市場上的取勝法寶。還有就是,索賠的數額和索賠機會都有相應技巧的,這些技巧需要負責索賠的主管人員提前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