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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單方終止的違約

建築工程合同單方終止的違約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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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違約金怎麼寫

建築工程合同違約金怎麼寫應該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確定,法律上對此沒有什麼明確的規定,在很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會要求約定以下條款:“承包人在任何情況下在本合同中累計的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違約金、賠償金等,不超過根據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價款總額。承包人不對發包人的利潤損失、合同損失,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間接或引發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嚴格説,對於違約金的約定法律是沒有明文規定,也就是説只要你們雙方同意,你們可以約定任何比例的違約金;但違約金的約定過高時,對方是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調整。因此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違約金一般不應超過對方損失的30%,也就是説你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為工程合同總價的30%為宜,否則過高的話,到時對方也會向仲裁或者法院提出,法院到時也會按照30%的比例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