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還款時間的欠條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在書寫欠條的時候,當事人需要格外仔細,尤其是在約定還款日期的時候,儘量避免不約定還款時間,否則的話訴訟時效的計算就會比較麻煩。那未約定還款時間的欠條訴訟時效如何計算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欠條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從法理上講,欠條是債的書面憑證,產生債的原因多種多樣,包括合同行為、侵權行為、無因管理行為和不當得利等。產生債的社會關係其實就是產生欠條的基礎關係,包括合同關係、侵權關係等,對於本案而言,產生欠條之基礎關係是買賣合同關係。欠條不能脱離其基礎關係而獨立存在,我們在討論案件的訴訟時效時,不是説欠條的訴訟時效,而是説隱藏在欠條後面的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的確定有賴於產生請求權之基礎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也就説基礎關係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欠條背後之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拒絕償還債務時起算,此時是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同時,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及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也可理解為債務人拒絕償還債務之日。當然,基礎關係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欠條背後之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但是,在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基礎關係中,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在其後出具欠條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認為: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也就是説履行期限屆滿後出具欠條的行為可以認定債權人主張債權或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超過兩年起訴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所以,欠條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若產生欠條之基礎關係可以明確履行期限,則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在分析了上述內容後,我們清楚的知道要是欠條中沒有就還款日期進行約定的話,那麼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瀘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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