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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關行紀合同的規定包括什麼?

一、《民法典》有關行紀合同的規定包括什麼?

《民法典》有關行紀合同的規定包括什麼?

行紀合同指的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我國《民法典》關於行紀合同的規定主要是行紀合同的定義、行紀人與委託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以及二者之間的相互約束的條約,具體內容如下: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條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第九百五十四條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九百五十五條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九百五十六條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五十七條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第九百五十八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條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1.請求報酬的權利

行紀人就自己處理委託事務的不同情況,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有以下幾種情況:

(l)行紀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義務,有權請求全部報酬;

(2)因委託人的過錯使得合同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託合同提前終止,行紀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報酬;

(3)行紀人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請求給付報酬。

報酬數額,一般由合同雙方事先約定,如有國家規定,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原則上應於委託事務完成之後支付報酬,但當事人約定預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約定執行,如果寄售物品獲得比原約定更高的價金,或者代購物品所付費用比原約定低,可以約定按比例增加報酬。

2.行紀人享有留置權

委託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時,行紀人對其佔有的委託物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期屆滿後,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變賣留置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留置委託物需具備幾個條件:

(1)已合法佔有委託物。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是行紀人已經合法佔有委託物,非法佔有委託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權。

(2)委託人沒有理由的拒絕支付報酬。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具有委託人按期不予支付報酬的事實存在。

(3)委託合同中沒有事先約定過不得留置的條款。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託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託物,但是,委託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為擔保。

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

對留置物的規定,行紀人留置委託後,已經合理期限的催告,委託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紀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並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了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剩餘部分還應當歸委託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託人繼續清償。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規定:“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在日常生活生很少聽到,一般來説,只有做貿易活動的,才可能會接觸到行紀合同,所以行紀人要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根據我國《民法典》對行紀合同的規定和介紹,其中包括概念、費用以及佔有委託物等內容,需要重點關注雙方需要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