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是什麼
試用期的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不得低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最低標準。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任意壓低員工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的員工工資標準確定了兩條原則: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我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領取的最低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實踐中,會出現用人單位的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況,由於各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盡相同,應當適用哪一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直接關係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則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執行。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上述兩個條件,用人單位只要滿足其一即可,即試用期工資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但是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或者試用期工資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但是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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