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不同有哪些
一、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不同有哪些?
1、法律依據不同。
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據是《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
2、法律關係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方為企業,另一方是勞動者。聘用合同用人單位為事業單位,另一方為勞動者。
3、未簽訂合同的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未與其聘用的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試用期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聘用合同的試用期可以為12個月。
5、用人單位存在處罰權上的不同。
在勞動合同主體上,雙方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一方無分處分另一方。在聘用合同主體關係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聘用人員錯誤程度,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6、解除合同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在聘用合同中,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在事業單位的規定中沒有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
7、合同期滿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同。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沒有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8、管理監督部門不同。
按照各部門的職能分工,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事業單位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外,還有分不同類型,則由不同的部門管理,學校歸教育部門管理,醫院歸衞生健康部門管理,等等。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雖然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係的協議,屬於身份關係協議的範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綜上所述,聘用合同跟勞動合同的差別還是很大的,像是國家公務員跟國家行政單位之間,學校跟教師之間簽訂的都是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中,試用期最長是12個月,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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