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行為的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要約行為的規定是什麼?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於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二、要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一,要約的要件。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除了必須具備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還有其特定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第二,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大都為要約邀請,如商業廣告等。
下列行為屬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和商業廣告。其中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產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文字、圖形或影音作品。從其內容、對象、後果等方面判斷,商業廣告均不能構成要約,而是要約邀請。但如果廣告內容符合要約規定,應視為要約,例如註明為要約或寫明相對人只要作出規定的行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即為要約。
第三,要約的效力。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的效力期間由要約人確定。如未預先確定,則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口頭要約,如受要約人未立即作出承諾,即失去效力;書面要約,如要約中未規定有效期間,應確定一個合理期間作為要約存續期限,該期限的確定應考慮以下因素:要約到達所需時間;作出承諾所需時間;承諾到達要約人所需時間。
要約在我國《民法典》當中主要指的就是希望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當然了,要想構成要約的話,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的條件,也就是由特定的作出意思表示,同時是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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