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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定是什麼

約定不明的,可以重新約定,或者從法定。原則上應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2條規定的方式履行:

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定是什麼

一、質量要求標準不明確的合同條款,可按合同訂立時實際履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如果該類產品沒有制定國標、行標,可按照通常習慣的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和酬金條款不明確的,可按合同實際履行地、或者簽訂合同時的市場價履行,如果該項產品是執行國家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一般可以在給付地點履行,如果是不動產的,應在該不動產所在地履行,也可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履行,債務人也應隨時主動履行。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雙方訂立的合同,採用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合同履行費用。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條 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